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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解读_体育赛事风险管理工作包含哪些

zmhk 2024-05-31 人已围观

简介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解读_体育赛事风险管理工作包含哪些       好的,现在我来为大家谈一谈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解读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答大家的疑惑。

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解读_体育赛事风险管理工作包含哪些

       好的,现在我来为大家谈一谈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解读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答大家的疑惑。关于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解读的话题,我们开始说说吧。

1.求跳绳的比赛规则

2.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组织机构

3.足球联赛又现暴力伤人事件,该如何整顿球场不良风气?

4.山东省第22届运动会的山东省第二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5.国家体育总局的工作规则

6.体育竞赛秩序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解读_体育赛事风险管理工作包含哪些

求跳绳的比赛规则

       第五条参赛人员及规定

       参赛人员包括运动队的领队、教练员、运动员。为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参赛人员须认真遵守组委会的各项规定,保持良好的赛风赛纪,并遵守以下规定:

       1参赛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医院体检合格。

       2各运动队必须按规程规定办理报名手续、及时提交报名表等相关表格。

       3运动队应公平竞争,服从裁判的判罚。

       4任何参赛人员不得在比赛期间对裁判人员施加影响和干扰。裁判员不得收授礼品或礼金等。

       5场地内外与参赛队伍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场上运动员进行提示、指导。

       6每名运动员每次只能代表一支队伍参赛,违者取消比赛资格。

        7参赛人员不得使用或误服兴奋剂。

       第四章 场地、器材、服饰

       第六条比赛场地

       1个人赛场地:<?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4米×4米(计时计数赛)、9米×9米(花样赛);

       团体赛场地:5米×5米(计时计数赛)、12米×12米(花样赛、表演赛)。

       比赛场地四周至少有3米宽的无障碍区;比赛区上空的无障碍空间,从地面至少高4米。

       2比赛场地地面平整,无影响比赛的隐患。

       3比赛场地的界线宽为5厘米,线宽不包括在场地内,应与场地有明显区别的颜色。

       4裁判席设在裁判区内。裁判区为比赛场地周围3米区域,离观众席至少2米。

       5在队员比赛的同时,教练员和替补队员在替补席。

       第七条比赛器材

       1比赛用跳绳及其它设施须经组委会审定。

       2绳的长短、粗细、结构和重量不限,应有与服装和地板明显反差的颜色,不得使用金属材料制作的绳具(手柄除外)。

       3手柄的长短、粗细、颜色、形状、结构、材料和重量不限,也可使用不带手柄的绳具。

       4比赛用绳不得有安全隐患和影响裁判员判断的饰物。

       第八条比赛服装

       1比赛服装(袖子和领子除外)的主要颜色应与比赛用绳有明显区别。

       2比赛服上衣背部的中间位置应佩戴组织者指定的用于标明运动员参赛的号码布,号码布规格为不大于24(高)厘米×20(宽)厘米的矩形。比赛服上可标有队名、赞助商标志,标志最大面积为30平方厘米(6厘米×5厘米)。

       3服装上不得带有不文雅及与本项运动或其它运动项目相悖的设计或字样。

       4同队运动员参赛应穿着统一的比赛服装(鞋袜除外,鞋子颜色应与跳绳明显区别)。

       5不得佩戴妨碍比赛安全的任何饰物、挂件。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组织机构

       按照CBA的规则是前八可以进入季后赛,常规赛第一可以选五到八名中的任意一支球队为季后赛第一轮的对手,第二名可以在五到八名中除去第一名选定的另外三支球队任意选择一支球队,第三名可以从剩下的两支中任意选择一支,第四名只能和剩下的一支球队进行交锋.季后赛前两轮是5局3胜,总决赛是7局4胜,常规赛排名靠前的有主场优势(多一个主场).

足球联赛又现暴力伤人事件,该如何整顿球场不良风气?

       一、赛风赛纪委员会  在联合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查处联合会所属裁判员、教师、教练员、运动员在联合会举办的各项赛事、培训、考级等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  (一)起草、修订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赛风赛纪条例;  (二)对比赛中的违规违纪现象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裁判员、教练、选手或其他工作人员提出处罚意见报组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对上述人员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赛风赛纪问题进行查处;  (四)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反兴奋剂相关工作。  二、竞赛委员会  在联合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联合会举办的各项赛事的竞赛组织工作,结合国际国内实际情况规划赛事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  (一)起草、修订全国体育舞蹈竞赛规则;  (二)研究国际国内体育舞蹈竞赛制度,拟定和完善我国体育舞蹈竞赛体系;  (三)制定全国体育舞蹈竞赛计划,负责赛事具体组织工作;  (四)指导和协助各地体育舞蹈竞赛工作;  (五)竞赛计分系统和成绩数据库的管理以及相关软件的开发应用。  三、教育委员会  在联合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联合会所属裁判员和教师的技术培训、职业操守建设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一)起草、修订全国体育舞蹈裁判员和教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起草、修订全国体育舞蹈裁判员法和裁判评分体系;  (三)培训、管理全国体育舞蹈裁判员和教师队伍;  (四)编写和修订全国体育舞蹈技术等级教材以及裁判员和教师培训教材;  (五)协助秘书长对裁判员执裁工作进行考评;  (六)为体育舞蹈爱好者提供志愿服务。  四、技术等级考核委员会  在联合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联合会等级技术考核工作,重点系体育舞蹈运动的推广普及和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规范。  (一)体育舞蹈运动在基层的普及与推广工作;  (二)负责体育舞蹈业余骨干的培训与管理;  (三)起草、修订全国体育舞蹈技术等级考核办法;  (四)指导、协调、监督各地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确保规范运作;  (五)协助秘书长选调技术等级考核小组;  (六)协助秘书长对各地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进行考评。  五、健身交谊舞和社会舞蹈委员会  在联合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健身交谊舞和社会舞蹈的宣传推广、竞赛组织、裁判员和教师的培训与管理。  (一)整理创编、普及推广健身交谊舞和其他社会舞蹈;  (二)拟定健身交谊舞和其他社会舞蹈的培训和竞赛计划;  (三)对健身交谊舞和其他社会舞蹈裁判员和教师等技术骨干队伍的培训与管理;  (四)编写和修订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 健身交谊舞和其他社会舞蹈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六、青少年发展委员会  在联合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青少年体育舞蹈的推广普及工作,拟定青少年体育舞蹈发展规划和竞赛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一)负责体育舞蹈运动在青少年人群中的开展与普及;  (二)拟定有关青少年体育舞蹈发展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学校体育舞蹈,具体组织全国青少年体育舞蹈竞赛;  (四)协助教育委员会编写和修订全国体育舞蹈技术等级教材。  七、运动员委员会  在联合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运动员相关事务和权益保障工作。  (一)运动员与联合会的沟通与协调;  (二)向联合会反馈运动员的利益诉求,保障运动员权益;  (三)向运动员宣传和阐释联合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八、新闻宣传委员会  在联合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体育舞蹈的新闻宣传工作,拟定新闻宣传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一)制定体育舞蹈新闻宣传工作计划,为体育舞蹈运动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制定体育舞蹈新闻宣传应急方案;  (三)组织、指导和协调新闻媒体对体育舞蹈的宣传报道;  九、市场开发与产业委员会  在联合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体育舞蹈市场开发和商业赞助工作,拟定市场开发规划和赞助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研究体育舞蹈市场规律,拟定体育舞蹈市场开发战略和措施;  (二)为体育舞蹈服装、器材提供国际交流信息和服务;  (三)为体育舞蹈发展寻求商业赞助和合作伙伴。  十、职业委员会  在联合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职业选手与裁判员的相关事务,拟定职业选手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一)处理与世界舞蹈理事会(WDC)和世界体育舞蹈联合会(WDSF)职业分会相关事务;  (二)职业组织所属裁判员注册工作;  (三)职业运动员的注册、培训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协调国际职业赛事的报名参赛工作;  (五)组织协调职业选手表演、教学等活动。

山东省第22届运动会的山东省第二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根据12月12日在浙江青少年足球赛发生的杭州队球员杜某对宁波队球员金某发生的恶意飞踹事件,足协做出了以下处理:1.对浙江队领队和主教练进行通报批评,2.对浙江队杜某进行禁赛一年的处置,同时取消评选资格,3.对浙江队取消一年的道德风尚评选资格同时扣除赛风赛纪保证金。对于这个回应,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对杭州队的道德素质要实施相关的管理教育。根据这名球员的违纪情况可以看出,杜某是怀着故意伤害对手球员的心理,下手狠且目无纪律,这让我们不由得地怀疑他们接受的道德教育到底是什么样的。日常有没有进行赛风赛季的管理教育,还是就这一名球员的道德素质地下,恶意伤害他人而面不改色。

       对于像杭州队这样的教练加以审核职业道德水平。球员的犯错与教练有着很大的关系,平常里教练是怎样教导球队的,有没有向他们说明违规违纪的相关后果。足协应该关注的是球队的管理工作和道德品质教育是否落实,严厉惩罚没有以身作则的教练等任教人员。

       依法保障运动员们的人身安全,对于违规违纪事件严加处罚。远动员们在日常训练中就经常受伤,到了赛场上虽然有比赛规则的保护,但还是难以避免恶意伤害事件的发生。足协应该制定相关的恶意伤害事件的惩罚措施,保障球员们的人身安全。

       不知道大家是否关注过这样一个事情,球场上屡次出现恶意踢人事件。一些对手球员在踢球时,因看不惯对方的一些举动或是带有类似耍小手段制约球队中比较厉害的球员,然后为自己的队争取机会等其他的目的,常常会采取恶意踢人的举动。而恶意踢人的后果往往也是十分严重的,一些措不及防被踢的球员,他的身体的某个部位很有可能出现严重的伤害,甚至不能够继续参加比赛。而恶意踢人事件,因为很难被裁判判定,在球场上也屡屡出现,然而这种风气的盛行却是十分不好的。那么究竟应该如何整顿这种不良风气呢?方法不外乎两个。

       首先就是制定更加严厉的惩罚制度。让球员们不敢去采取恶意踢人的行动,唯有后果严重,才能够约束球员们的一举一动。而原先制定的对于恶意踢人行为的惩罚措施不轻不重,就导致部分球员根本不在乎这些处罚。处罚的制定也可以向禁赛方面靠拢,比如一旦发现某位球员存在恶意踢人事件,或者说其他的不友好的举动,那么就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性断定禁赛多少场,甚至是永久禁赛。

       其次在日常生活中要对球员们进行正确的宣传与教育,要求他们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参与比赛,培养良好的品质,只有这样才能够全面提升球员的素质。

国家体育总局的工作规则

       举办山东省第二十二届运动会是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选拔和锻炼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进一步推进我省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运动会坚持团结协作、开放创新,有利于促进业余训练,有利于专业队选材,有利于调动市县为奥运、全运做贡献;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努力办成隆重、和谐、节俭、圆满的高水平体育盛会,为促进我省体育事业科学发展和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青少年组

       田径、游泳(跳水)、举重、国际式摔跤、柔道、跆拳道、拳击(女子拳击)、体操(蹦床、艺术体操)、赛艇、皮划艇、帆船(帆板)、射击、射箭、自行车(公路、场地、山地、BMX小轮车)、击剑、足球、篮球、排球(沙滩排球)、乒乓球、手球、羽毛球、网球、武术(套路、散打)、铁人三项、空手道

       各竞赛项目(小项)设置按照鲁体综字〔2007〕1号文件执行。

       (二)高校大学生组

       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武术、健美操

       (三)行业体协组

       乒乓球、羽毛球、篮球、田径、象棋、游泳 (一)青少年组比赛以市为单位组团参加;

       (二)高校大学生组比赛以高校为单位参加;

       (三)行业体协组比赛以行业体协为单位组团参加; (高校大学生组、行业体协组另文通知)

       (一)必须是山东籍运动员。

       (二)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三)运动员注册规定:

       各代表团运动员必须按照鲁体综字〔2007〕1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注册建证,获得山东省体育局颁发的《山东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竞赛证》,并在2008-2010年参加两次山东省青少年比赛或在省运会预赛前经省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报省体育局同意代表国家、山东省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奥运会、全运会、世锦赛或世界杯总决赛、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亚运会)的运动员,才有资格参加二十二届省运会。凡未参加省运会预赛的运动员(经省体育局同意参加国际国内重大赛事的运动员除外)均不得参加2010年省运会决赛。

       (四)运动员交流规定:

       1、允许省内各市之间运动员有序交流。凡交流的运动员必须具备参加本届省运会资格;办理交流时间统一截止到二十二届省运会第一个项目预赛前30天,逾期不予受理。

       2、 省内市间交流运动员,输出市可不受单位和交流运动员人数限制,输入市每个项目只能与一个市交流;足球、篮球、排球(沙排除外)、手球每个项目交流人数不得超过3人;其他2人(含2人)以上集体项目,每个项目不得超过2人;个人项目每小项只允许交流1人。(淄博市交流不受限制,但集体项目输入只能同一个输出市协议交流)。

       3、运动员交流必须签订《山东省运动员交流协议书》,一式四份,由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发,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材料交省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省项目管理单位一份,交流双方单位各持一份,省体育局在省运会预赛前公布名单。

       4、交流运动员成绩统计办法:凡交流的运动员在省运会决赛取得的成绩一律各按50%计入交流双方代表团。

       (五)省外引进运动员规定:

       1、 以户口所在地为依据,凡省外运动员注册到山东省并参加第二十二届省运会的,均按省外引进运动员对待,执行鲁体综字〔2007〕1号文件相关规定;允许已在我省办理优秀运动队转正手续的适龄运动员参赛,引进运动员本周期代表山东省取得的成绩可带入第二十二届省运会(以省体育局人事处提供的名单为依据)。

       2、凡省外引进运动员必须在二十二届省运会运动员资格审查结束前参加骨龄测试,合格者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引进合格运动员名单将统一在省运会第一个项目预赛前公布。

       3、省外引进运动员不允许进行省内市间交流。

       (六)输送到全国各大中专院校的山东籍运动员,全国首次注册必须代表山东省,并符合本届省运会运动员参赛资格,经省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报送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报名参赛(以省项目管理单位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提供的名单为准,截止时间到2009年10月底前)。

       (七) 输送到解放军具备与我省实行全运会两次计分,并通过第二十二届省运会资格的运动员,经省项目管理单位核准后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代表所属输 送市报名参赛(以第十一届全运会前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2008年12月底前签署的两次计分协议名单为准)。

       (八)第十一届全运会期间临时转会(交流)到省外参加第十一届全运会,并符合第二十二届省运会参赛资格的运动员,经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代表所属输送市报名参赛(以省项目管理单位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提供的名单为准)。

       (九)山东省优秀运动队正式队员符合参赛资格的均可代表输送市报名参赛。

       (十)运动员骨龄标准按照鲁体综字〔2007〕1号文件执行。

       (十一)凡无故不参加省体育局指定比赛或集训任务的运动员,均不得参加第二十二届省运动会比赛。 (高校大学生组、行业体协组另文通知)

       (一)运动员报名参赛必须携带《山东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竞赛证》、县级以上医务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以及本人和教练员签名的反兴奋剂保证书。

       (二)各代表团运动员报名人数和各项目参加决赛的人数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运动员骨龄划分参赛组别,允许运动员同项目升组比赛,运动员参赛组别以省运会预赛报名为准(各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 凡被国家体育总局选派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世锦赛或世界杯总决赛、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的运动员,比赛时间与省运会该项目预赛时间冲突的,需在该项目 预赛前30天提供国家体育总局选调文件(原件)、省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申请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证明,交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定,经分管局长签字后,可直 接参加决赛。

       (五)淄博市可以在甲、乙组所设项目内增报10名运动员参加决赛,每个大项限报2人,增报的运动员必须符合参赛资格;可以直接参加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项目决赛。

       (六) 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数量规定:凡参加比赛运动员总数(不包含第二十二届省运动会开幕式前决赛已经结束项目的运动员人数,下同)在20 人(含 20人)以下的代表团,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3人;运动员总数在 21人至50人的,可报工作人员 5人;运动员总数在51人至 100人之间的,运动员每超过10人(尾数不足10人的,按 4舍 5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 1名工作人员; 运动员总数在101人以上的,运动员每超过15人(尾数不足15人的,按 7舍 8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 1名工作人员。

       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运动员总数在4人(含4人)以下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5人至50人(含50人)的,可报团 长1人,副团长1人;运动员每增加50人可增设副团长1名,以此类推;此外,如各代表团工作需要,可另外增设副团长1-4人,不占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比例,一切费用自理。

       (七)各代表团每个项目代表队配备1名医生,在决赛报名时配备的医生都须在指定某一个项目中进行工作。 (高校大学生组、行业体协组另文通知)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或国际单项运动协会审定的最新项目竞赛规则。

       (二)本届省运会决赛中所有项目第一名不得并列。

       (三)各项目按照《项目竞赛规程》进行预赛,并根据《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标准或录取名额确定参加决赛人数。

       (四)开幕式后举行12个大项的比赛,除田径、游泳、射击、射箭、举重、足球、篮球、乒乓球、赛艇、皮划艇项目以外,承办单位还可任选两个项目,报省体育局批准后确定。

       (五)预赛、决赛各项目裁判员由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的要求确定。预赛各项目裁判长和仲裁人员,决赛各项目副裁判长、裁判长和仲裁人员由省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建议名单,报省体育局批准后统一选调。 (一)兴奋剂检查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及山东省体育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将根据有关规定,各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 (高校大学生组、行业体协组另文通知)

       (一)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男、女甲乙组比赛均奖励前8名。前8名依次计6、4、3.5、3、2.5、2、1.5、1枚金牌,依次计39、33、30、27、24、21、18、15分。

       (二)手球男、女组比赛均奖励前8名。前6名依次计4、3.5、3、2.5、2、1枚金牌,前8名依次计39、33、30、27、24、21、18、15分。

       (三)沙滩排球男、女甲乙组比赛均奖励前8名。前3名依次计2、1.5、1枚金牌,前8名依次计26、22、20、18、16、14、12、10分。

       (四)获得其它项目前8名依次计13、11、10、9、8、7、6、5分。

       (五)参赛运动员(队)不足2名(队)的项目不进行比赛,运动员人数(队数)以各项目参加省运会预赛正式报名单为准(各项目竞赛规则和规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项目如参赛队数不足8队的,按照实际参赛队数奖励;其它项目不足录取名次的同样按实有运动员(队)数奖励。

       (七)获得各项目比赛前3名的,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前8名的颁发成绩证书。

       (八)并列名次的计分办法:

       除第一名不得并列外,其他比赛名次并列时,将名次并列的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与获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数,作为并列名次的所得分值。

       (九) 符合参加省运会资格的运动员,省运会决赛期间因受国家体育总局指派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世锦赛或世界杯总决赛、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而未能参加省运会 决赛的,需在该项目比赛前30天提供国家体育总局选调文件(原件)、省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申请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证明。并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 分管局长签字后有效。同时,将省运会该项目决赛开始前15天到本项目比赛结束之间该运动员参加全国以上比赛的成绩按以下办法计牌、计分:

       1、 上述情况运动员取得的成绩(名次)属于带入成绩范围内的,按第八款“奖励和计分办法”中第(十)条内相应规定带入成绩计入本代表团“优秀运动员组成绩奖”;如果取得的成绩(名次)不符合带入成绩范围内的,按实际参加的项目(小项)取得的最好一次成绩或名次与省运会该项目成绩或名次计入本代表团“优秀运动员组成绩奖”。

       2、与外省运动员一起参加集体项目所获得的成绩按个人成绩计牌、计分(最高按2人计算)。

       (十)运动员在下列比赛中获得成绩,带入该代表团“优秀运动员组成绩奖”,给予其代表团计牌和计分奖励,统计办法为:

       1、获得第二十九届奥运会前三名,依次计8、4、2枚金牌;计104、52、26分;4—8名分别计1枚金牌13分。

       2、获得第十一届全运会前三名依次计4、2、1枚金牌,计52、26、13分。

       3、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前三名依次计3、2、1枚金牌,计39、26、13分。

       4、获得2006年第十五届亚运会金牌运动员计2枚金牌,计26分。

       5、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国家体育总局体人字〔2002〕323号文件规定的项目)金牌运动员计1枚金牌,计13分,取得成绩的项目(小项)应与第十一届全运会所设项目(小项)一致。

       6、上述比赛中集体项目按个人成绩计算,最高不超过2人。

       7、本周期内运动员成绩按最好一次成绩进行统计,(从2006年10月16日,到2010年9月26日),奥运会和全运会成绩可以累计统计。

       (十一)本周期内每向省优秀运动队(2010年5月31日前以省体育局公布的名单为准)、解放军(获得十一届全运会与我省实行两次计分资格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 的名单为准)和职业俱乐部(代表山东省参加第十一届全运会,以第十一届全运会秩序册、成绩册及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确认的名单为准)输送1名运动员计 0.25枚金牌,计3分,计入输送市“优秀运动员组成绩奖”。

       (十二)为了备战第十一届全运会,经省体育局同意由省运动项目管理单位交流到外省参加全运会的运动员获得成绩按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奖励标准计牌、计分(名单和成绩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提供的为准)。 (一)设“青少年运动员组成绩奖”,公布各代表团各组别实际参加二十二届省运会运动员所获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分别奖励前十名。如金牌总数相等,以银牌总数多者列前;如团体总分相等,以金牌总数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二)设“优秀运动员组成绩奖”,公布各代表团优秀运动员本周期内带入成绩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并奖励前十名代表团,如金牌总数相等,以银牌总数多者列前;如团体总分相等,以金牌总数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三)设“竞技体育贡献奖”;即:各代表团“青少年运动员组成绩奖”和“优秀运动员组成绩奖”所得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之和,并奖励前十名代表团;如金牌总数相等,以银牌总数多者列前。如团体总分相等,以金牌总数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按照《山东省第二十二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执行。 (一)为维护体育竞赛组织的严肃性,省体育局接受举报运动员资格等赛风赛纪问题,但必须提交详实的举报证明材料,截至时间按项目决赛报名期限为准,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二)比赛期间对赛事组织、评判等方面有异议的,可在该项目竞赛规则和竞赛规程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申诉形式提交该项目竞赛委员会裁决,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诉单位需交申诉费1000元,胜诉则全额退还,败诉不退还。

       (四)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停赛罢赛,打架斗殴,以及未经批准弃权等违反赛风赛纪者,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办法另定)。 (一)报名:各代表团于2009年12月31日前填写《第二十二届省运会参赛报项表》,并加盖体育行政部门公章后报山东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

       (二)预赛报名: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要求报名,具体时间按各竞赛项目规定执行,报名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和调整。

       (三)决赛报名:按预赛后确定的运动员数报名报项,各项目决赛报名后,不得变更。

       (四) 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报到时间另定;各项目运动队原则上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3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组委会负担比赛期间各代表团编内人员住宿、市内 交通等有关费用,各代表团须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伙食费;如个别项目在竞赛规程中明确运动队可以提前报到的,按具体规定执行,但提前报到的所有费用全部自 理。

       (五)裁判员及仲裁人员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4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由于特殊情况,个别项目需提前报到的,需经省体育局批准。组委会提供裁判员及仲裁人员工作装备,并负担食宿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酬金等相关费用。 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代表团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代表团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如济南市代表团仅“济南市”即可。

       十三、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则、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竞赛规程总则的内容由山东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体育竞赛秩序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总局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总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体育方针政策,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及各项体育工作协调发展,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

       第三条 总局的工作准则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增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建立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秩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推进政务公开;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严格组织纪律,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局长助理协助局长工作。

       第五条 副局长、局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并可代表总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 局长离京出差(出国)、休假期间,经局长同意,依照排序由在京的副局长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

       第七条 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拟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八条 总局直属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北京体育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能,承担责任,并接受总局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健全重大决策工作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制定、颁布部门规章、年度计划、五年规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预算、重大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涉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的重大事项,应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

       第十条 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切实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要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大型比赛和群众体育活动计划、外事计划、会议计划等组织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做好日常工作请示汇报工作。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各项规定,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误报。

       第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督办制度,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党的体育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以及总局党组决定、会议决议和总局领导批示等贯彻落实。办公厅根据总局领导要求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工作,提出主办和协办部门(单位)。主办部门(单位)要按照督办要求和规定时限认真办理督办事项,并按要求向办公厅反馈结果。协办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单位)做好有关工作。逾期不能办结的,主办部门(单位)要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办公厅应及时汇总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并向总局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执政为民、规范严谨、务实高效、勤政廉政的新风尚。

       第十四条 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体育工作实际,适时向国务院提出法律案和行政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社会发展和体育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健全和完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积极开展普法教育,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十五条 加强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接受司法、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研究和解决媒体报道反映的情况和问题。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切实维护安全稳定大局。强化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加强安全稳定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稳定工作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重点、要害单位(部门)和重要物资的安全防范,认真做好体育赛事、大型群众体育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第十七条 加强保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健全和完善保密法规制度,强化保密技术手段,认真查处失泄密案件,加强保密组织建设,全面提升总局保密工作能力,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八条 强化岗位职责,严格实行问责制。对职权范围内应解决的事项,应依法依规、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对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等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体育行业作风建设,狠抓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总局实行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全国综合性会议和专业性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每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研究决定干部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党组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审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决定体育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调动、奖惩以及在国际体育组织、全国性体育协会任职等干部问题;研究总局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研究总局系统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讨论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等。

       提请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成员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坚持总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总局党组书记为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理论学习中心组由总局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可扩大到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经济、政治、法律、科技知识及社会学、管理学和领导科学等。总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结合形势、任务和自身建设的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集中学习研讨时间不少于12天,具体时间根据专题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办公厅主任参加。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确定由总局拟定的政策、规章、规划;通报重大事项;审议由总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文件;讨论审定区域性体育发展和重大体育合作事项;研究部署总局阶段性工作;审定总局授予的技术职务、荣誉称号等;研究处理总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局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总局领导按照分工可召开专题会议,或总局职能部门受总局领导委托召开专题会议。参加人员根据议题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的,需要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或组织会议的部门领导请假。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精神;通报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精神,部署专项工作;研究、协调和处理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总局每年召开一次全国综合性会议。召开全国综合性会议需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国务院批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定、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总结并安排部署全国体育工作;表彰奖励先进。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牵头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全国专业性会议组织工作由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总局对全国专业性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凡以总局名义召开的全国专业性会议,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会议计划,由办公厅汇总并进行初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计划的会议,主办部门或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上报召开会议的请示,经办公厅审核,报总局领导批准,以办公厅名义印发会议通知。未列入会议计划或未按规定提前请示的,原则不予受理。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临时召开的会议,须专题请示,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召开。

       第二十六条 各类会议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会议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精简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严格执行会议经费管理规定。

       第五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七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办公厅负责退回主办单位重新办理。报送审批的公文除总局领导交办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总局领导。报送总局的请示性公文,部门(单位)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总局办公厅负责总局领导阅批公文的核稿、呈送工作。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批转总局办理的公文,呈局长阅批,并根据局长的批示呈送其他总局领导。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印发的传阅文件,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印发的重要传阅文件,按照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顺序呈阅;其他传阅文件按总局领导分工报分管领导阅批。请示性公文按照总局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分管总局领导的批示呈送其他总局领导。

       第二十九条 以总局名义制发公文,由总局领导签发。报送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公文,报送中办、国办以及其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总局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公布的规章,总局系统全局性工作部署和总结及重大事项的文件,全国综合性会议的主要文件,加入国际组织等的国内报批文件由局长签发。其他以总局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按照分工由分管总局领导签发。经授权,办公厅主任可签发一般事务性公文。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授权,可签发在其部门职责范围内并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一般事务性公文。

       第三十条 以总局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原则由办公厅领导签发。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函,规范性公文,涉及授权、经济合作、财产变更的公文,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公文,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办公厅领导签发,必要时报请总局领导审定并签发。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并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一般事务性公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可签发。

       第三十一条 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姓名、时间和明确的意见。对于一般性报告,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即表示“同意”请示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发文(函)数量,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对有明确时限的文电,各个办文环节应预留足够的时间,严守时限。对下级机构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回复。

       “特急件”必须随到随办,会签会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办结。“急件”应从速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一般性文件应尽快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公文,应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严格信息报送制度。总局向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报送信息,一般通过《国家体育总局简报》、《信息专报》报送。总局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总局报送信息。对外发布的信息,要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政策性的信息,需由总局领导审批后报送或发布。

       第六章 领导出席活动规定

       第三十四条 总局领导按要求出席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举办的会议、活动,出席中办、国办及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举行的有党和国家***出席的或有总局领导具体参与事项的会议、活动。确因重要工作、出国等原因不能出席,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由主持工作的总局领导出席,并向举办部门(单位)说明情况;要求分管领导出席的,分管领导应向局长报告,由局长授权办公厅协调其他总局领导出席。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举办的一般性会议、活动,总局领导原则上应按要求出席,确因重要工作、离京出差(出国)不能出席,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并由总局有关部门向主办单位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总局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因公外出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讲求实效。

       第三十六条 总局领导出席活动应坚持重大、少量、分管的原则。以总局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国内比赛和大型活动,总局各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的重要会议、重要比赛、重大活动需总局领导出席,应纳入总局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需要总局领导出席赛事活动的计划,由办公厅汇总并进行初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计划的,主办部门或单位提前10个工作日上报请示,经办公厅审核后,报总局领导审批。未列入计划或未按规定提前请示的,原则不予受理。确需总局领导临时出席的活动,须一事专报,并经总局领导批准。

       总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组织的会议、运动会、庆典等活动,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和撰文,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三十七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请总局领导在大型体育活动组委会中任职和出席活动不得点名或直接邀请。原则上,一次活动只邀请一位总局领导出席;一项活动,总局领导只出席一次。

       第三十八条 总局各单位与赞助商签订赞助合同时,不得将总局领导出席礼仪性活动作为履约条件,并明确要求赞助商不得将总局领导的题词、合影等用于商业活动和广告宣传等。

       第三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的领导同志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领导同志来总局商谈工作,按照对等原则由总局领导接待,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办公厅统一安排。

       第四十条 总局领导的外事活动,由对外联络司负责提出安排建议,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根据情况报有关总局领导核定。总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单位承办的外事活动。确因工作需要,需请总局领导出席,承办单位事前应向总局书面请示,由对外联络司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体育团队出国或回国,总局领导原则上不到机场送迎。对于在世界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突破、影响较大的体育团队回国时,总局领导可酌情到机场或运动员驻地迎接。

       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综合性赛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送迎小组,负责具体组织送迎。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发生违反《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总局局长离京出差(出国),由办公厅负责事前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并报送在京主持工作的总局领导名单;其他总局领导离京出差(出国),由本人事前向局长报告,并由办公厅通报其他总局领导。总局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国),事前须请示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将往返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及在京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办公厅备案;返京后,需及时向总局分管领导销假。总局各部门(单位)其他领导离京出差(出国),事前须请示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返京后需及时向主要负责人销假。

       1、通知

       2、比赛竞赛规程

       3、关于竞赛安全工作和竞赛赛风赛纪的通知

       4、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守则

       5、比赛组委会

       6、各办事机构

       7、裁判员名单

       8、代表队名单

       9、竞赛日程表

       10、大会活动日程

       11、竞赛记录表。

       体育竞赛是在裁判员的主持下,按统一的规则要求,组织与实施的运动员个体或运动队之间的竞技较量,是竞技体育与社会发生关联,并作用于社会的媒介。

       体育竞赛是各种体育运动项目比赛的总称。按其规模和性质,可分为:综合性运动会、单项锦标赛、等级赛、联赛、邀请赛、通讯赛、选拔赛、表演赛等。

       现代体育运动比赛中,也为体育竞赛赋予了更为丰富和广泛的内涵,它要求运动员在更加充分和完善的准备与训练的基础上;要求竞赛条件必须更加符合科学理念和专项规则;要求参与双方必须在更加合乎道德规范准则和公平的原则,并要求实现其交流、宣传、激励、教化和团结人民,推动进步的多重功效。

       好了,关于“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解读”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解读”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